温州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官方原文)

导语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明年1月起施行!温州乐清市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国家、省、温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户口迁入乐清市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和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一)在乐清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乐清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二)乐清市户口人员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六条在乐清市租赁公有房屋并已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等证明;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下同)。

  第七条市外户口人员租赁居住本市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立为一户”的原则,租赁期间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八条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完税证明;

  3.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证;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九条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意聘用备案复函、国企工人转移介绍信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3.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辖区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1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在本市无房产的离异未再婚人员回原籍参照执行。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结婚证;

  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外,乐清市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其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房屋权属证明。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同一社区的,原则上不予投靠;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迁入父母以外的其他直系亲属户内。

  第十二条《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委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或者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者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原籍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第十三条具有高中(包括中专、技校)以上学历,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在我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明,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1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或者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核准,可以不受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限制。

  原籍本市的人才,可以不受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被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3年的下列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落户: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享受温州市级以上劳模待遇);

  (二)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四)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荣誉认定证明材料:乐清市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其他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获奖证书;

  3.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荣誉称号为温州市级以上授予的,及被记见义勇为一等功、二等功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按规定选择落户;被记见义勇为三等功的,应当在事迹发生地申请落户。

  第十五条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同意的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可以在本市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军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3.结婚证;

  4.部队出具的房屋调配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6.军人工作证。

  第十六条经温州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引进的运动员(未成年人),可以将户口迁入引进单位集体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报告;

  3.迁移人及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管理机关出具的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监护人之间婚姻状况证明;

  4.温州市级体育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5.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的本市户口居民及经批准落户人员,立为一户,登记为家庭户。

  户口登记住址为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的坐落地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名后,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房屋已被拆除的,应当停止办理立户分户、挂靠迁入等登记,并迁出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

  第十八条除迁往农村地区和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住房的,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顺序,以房屋所在地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二)迁入地无住房,迁入地城镇地区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三)无住房,又无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等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取得人才公寓居住权的人才,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寓所在地集体户。

  酒店式公寓产权人,符合我市落户条件或者已在本市落户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寓集体户。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挂靠亲友或者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

  第十九条按照本细则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在家庭户落户;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条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房屋所在地;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的,可以挂靠城镇地区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含户主在内的户口整户迁移时,户内有挂靠户口的,户口挂靠人员应当先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迁入户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区,且迁入户户主同意挂靠的,迁移户的挂靠户口可以随迁。

  第二十三条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因户籍登记地址居住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且分户双方在乐清市内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并有一方以上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经户主(或者本人)申请,允许予以分户登记。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予分户。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本细则所称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以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的标准认定。若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为农村地区,但申请人提供户口登记地址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迁移落户地可按城镇地区处理。若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为城镇地区,但申请人提供户口登记地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迁移落户地可按农村地区处理。

  本细则所指“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参照“未成年子女”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如伤残证明、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等)。

  本细则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细则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指“落户地证明”包括:

  (一)落户地为投亲靠友(有工作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所在地城镇地区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户亲友)的,需提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二)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落户地为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集体户或人才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四)落户地为酒店式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及酒店式公寓产权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4日发布的《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乐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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