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提供方式

导语 《温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近日印发,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申请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

  温州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和《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五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3.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4.《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规定的除上述三类以外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1)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2)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按照能力评估结果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完全自理四档。

  1.第1、2、4类对象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第1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3.第2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第3类对象以及第5类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1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第2、4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所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可按入住机构所提供的护理项目在护理费中抵扣。

  养老服务补贴中每月享受的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换算。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适用就高原则,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三)补贴提供方式

  补贴通过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形式,依托“浙里办”养老服务超市,按月发放至老年人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偏远山区和海岛等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的,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具体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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