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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二孩政策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06-15 08:40:49
再婚夫妻

温州市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农村户口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已有一孩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注意: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户口关于二胎的规定。

其他情况

温州市二胎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1、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3、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4、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注:第1项、第2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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