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市、区住建局应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家庭需求,制定具体实物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条件及优先配租对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下家庭依法应当优先保障并依申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一)现役军人军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无房家庭,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无房家庭;
(四)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五)其他经认定优先的家庭。
公租房所有权人、区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编号、出租人信息、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信息、公租房信息(含地址、面积、装修、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使用及修缮、房屋退出与验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