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提交收养申请书和必要证件、证明材料。
(一)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备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二)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
温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咨询电话:0577-89985092
温州市儿童福利院:0577-88294751
鹿城区民政局:0577-88362084龙湾区民政局:0577-86968285瓯海区民政局:0577-88516920洞头区民政局:0577-59386271乐清市民政局:0577-61880232瑞安市民政局:0577-65876465永嘉县民政局:0577-57672711文成县民政局:0577-67703971平阳县民政局:0577-63735182泰顺县民政局:0577-59292520苍南县民政局:0577-64718507龙港市社会事业局:0577-59955520
1、收养登记
办理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60天寻亲公告、收养评估不计入在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养评估
2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说明: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收养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收养申请人;
3、收养融合
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