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ETC办理费用
办理费用
从2015年到2019年,ETC主要由银行进行发行,实行收费服务,费用在300至500元之间。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全面实施ETC车载装置免费安装,并增加安装服务网点。到2019年底,汽车ETC安装率超80%,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超90%。这一年,上亿用户安装了ETC,超出了之前的发行总和。
计费标准
按实收费,通行费额按实际行驶的路径计算,同样出入口进出高速,选择不同路线,通行费可能不一样。
浙江ETC用户协议
浙江ETC用户协议更新公告
尊敬的用户:
您好,为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提升ETC发行服务质量,结合《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开展全网ETC发行业务治理工作的函》的工作要求。
现对《浙江ETC用户协议》进行内容更新,详见下文附件。如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浙江省客服热线0571-96866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高速公路智能收费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ETC用户协议
甲方:浙江高速公路智能收费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浙江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缴纳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缴纳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的办理和使用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1. ETC采用实名制,甲方为乙方(个人或单位)开立ETC账户,发行ETC通行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其车辆在通过联网收费公路或在已开通的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的账户中记账,通过乙方绑定的支付账户划转消费金额。
2. 电子标签: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甲方认可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与ETC通行卡配套使用,方可在ETC车道通行,实现不停车缴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的发行、账户绑定、结算、客服等业务,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三方应用场景单位等共同保障ETC系统正常运营。
2. 甲方向乙方发行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5—2019《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账户管理、交易信息查询、变更、挂失、注销等售后服务。
4. 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交易消费数据保密,乙方授权、司法调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5. 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因交易数据延时、缺失等造成客户欠缴、少缴通行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保留追缴的权利,且不因乙方销户而丧失。
6.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客户身份及车辆信息的验证识别,将乙方的数据信息传输给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有查询资质的机构等,以校验乙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7. 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ETC通行卡相关费用等情形下,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提供办理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所需的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 乙方应妥善保管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保证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记载的车辆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一致、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甲方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乙方须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
3. 乙方不得擅自将电子标签拆卸、转租、转借或移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乙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补交通行费等金额、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4.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查询消费产生的交易记录、费用等信息。
5. 乙方接受和认可甲方所使用的系统交易记录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6. 发生因延时、漏收及数据缺失等情形,乙方应按章缴费,并在限期内配合甲方完成费用补缴。
四、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一) 一般约定
1. 电子标签
(1) 电子标签由甲方专业人员或甲方授权人员提供安装。电子标签需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乙方需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否则,因电子标签安装、拆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在乙方自助安装情形下,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流程的要求,将电子标签安装在申请的车辆上使用。
(3)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规范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仿造、挪用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费用。
(4) 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仅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5) 电子标签质保期3年,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3年内非人为损坏的,甲方提供免费更换;发生人为损坏、超过质保期或乙方主观原因要求更换的,甲方提供有偿更换服务,收费标准以公告为准。
2. ETC账户
(1) 乙方完成ETC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因账号信息外泄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应对所有使用其账号的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①乙方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②若乙方因使用账号不当给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需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未保管好账号的情形。
(3) ETC通行卡可先使用后付费,通行费结算非实时扣款,因乙方支付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扣款账户提供方生成的状态名单发送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账户提供方发送的状态名单将乙方ETC账户以及账户下ETC通行卡列入限制状态名单,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账户下ETC通行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需根据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全额缴纳相关费用,ETC通行卡解除限制状态4小时后方可正常使用。
(4)乙方同意提供甲方签约的金融等其他机构支付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ETC账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遵循与代扣机构的签约协议。
(5)当乙方绑定银行等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司法行政冻结、销户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扣款的情况时,乙方及账户所有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绑定账户变更手续,同时乙方应主动缴清欠款。
(6)若乙方由于个人资信问题导致银行账户停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ETC账户正常使用,乙方需自行以其他支付方式缴费。
(7)为了方便乙方委托银行通过银行账户代扣通行费,在乙方更换代扣银行账户后,乙方同意将新的银行账号提供于甲方,并同意银行继续从乙方银行代扣账户进行收费公路通行费及其他费用代扣,本协议自动调整并适用于更换后的银行账户。
(8)在银行账户代扣费用期间,如乙方更改或解约代扣银行账户,更改或解约当月以及之前月份的通行费未能在新的代扣账号进行收款,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原代扣银行账户进行收款。
(9)乙方解约应通过签约银行办理并遵循解约规则,解约成功后对应车牌可正常申办ETC。
(10)在银行账户代扣通行费业务期间,如乙方更改代扣银行卡或账户、银行卡过期补办新卡、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乙方同意银行将对应的信息传递至甲方,并须缴清通行费及其他费用欠款。
(11)乙方银行卡或账户过期自动失效,若乙方到期换新卡或换账户,乙方同意银行继续从换领的新卡或账户进行通行费及其他费用代扣。若乙方逾期未办理,则按本协议的规定处理。
3.ETC通行卡
(1)乙方发现ETC通行卡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办理卡更换。ETC通行卡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卡片;因刻划、折弯、缺损等物理损伤和异常高温塑性变形等人为损坏的,甲方提供有偿更换服务,收费标准以公告为准。
(2)乙方遗失ETC通行卡的,需办理挂失。ETC通行卡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4小时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消费金额,由乙方承担,挂失后可实时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缴纳工本费。
4.乙方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应按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井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提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需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5.乙方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需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和通行管理规定。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与现场管理人员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乙方事后提供证据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6.甲方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非甲方原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凭证,作为日后处理ETC争议的依据。
(二)特别约定
1.若乙方提供伪造证件,导致少交或欠交消费费用的行为,甲方有权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ETC账户及帐户下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有权限制乙方在甲方认可的终端进行交易,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消费记录缴纳少交或欠交的消费费用。根据央行、银保监会公布的《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号),甲方有权将乙方ETC欠费超30日上报个人征信系统。
2.乙方已完全知悉当前全国高速公路并网运营后采取分段计费模式,应用场景的技术方案和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ETC储值卡用户注销最终退款金额按申请注销业务之日起15个自然日后的“账户余额”为准,退款周期自注销之日起不超过30天。如后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稽查发现车辆仍存在注销业务前的漏缴费用情形,乙方同意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代扣等方式补交漏缴部分通行费用。
3.电子标签和ETC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如出现车牌号码、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车辆信息或车辆本身发生变更等情况,乙方应主动在产生消费交易前到甲方客服网点或通过甲方对外公布的线上渠道办理信息变更。
4.车辆所有人发生变动时,若新的车牌号所有人提供相关合法资料,有权申请解除该车牌号所绑定的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的占用。车牌解除占用后乙方可重先申领ETC通行卡和电子标签。
5.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发送信息或寄出书面通知,视为甲方通知送达。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交易数据或状态名单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7.ETC通行卡单卡用户的卡片不再具备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功能,仅可作为电子钱包使用。若ETC套装用户无法通行收费站入口ETC专用车道,可从收费站入口MTC车道领取通行卡,出口须凭通行卡从人工车道使用ETC通行卡或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通行费用。
8.如乙方电子标签存在损坏导致无法读取信息、卡内车牌与实际不符、一车多签、限制状态名单等情形,乙方应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并配合现场引导处理。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服务渠道办理注销手续,乙方申请注销时,须提供原设备,如不能提供,乙方须先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9.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交办公路【2017】115号)的要求,用户卡(ETC通行卡)是通行车辆实车认证的唯一凭证,乙方应同意授权发行方将其开户信息及通行记录等上传至全国发票服务平台以确保用户能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因乙方未能准确填写或未能及时更新信息造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正常开具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更正信息后方可在发票服务平台绑卡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使用ETC通行卡缴纳收费公路通行费时,现场不开具纸质发票。乙方可在通行缴费后10个自然日起通过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通过其他相关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11.乙方持ETC通行卡在除收费公路通行以外已开通的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由所属经营管理主体开具相应发票。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履行。
六、违约
1.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甲方催告后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该承担违反约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3.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利益的减损、甲方为证实乙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用、甲方为寻求法律协助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七、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或其代理人代扣协议、使用手册中的相关约定,ETC用户章程及代扣协议、使用手册内容已通过客服网点及网站等渠道公告,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ETC用户章程及代扣协议、使用手册等附件与本协议内容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3.乙方通过支付宝小程序等相关渠道申请办理浙江ETC,需支付130元服务费获取相应服务权益,乙方收到设备后7天内未激活,允许退货退款,设备已激活使用的,服务费无法退款。
4.乙方所需办理的业务、手续、及其他收费标准详见甲方相关业务说明。
5.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甲方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或调整,甲方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6.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网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为1年,顺延次数不限。
甲方: (盖章)
乙方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