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在职人员职工医保一档门诊费报销标准

导语 温州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本市职工医保根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建立职工医保一档和职工医保二档。其中,温州市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员门诊费报销标准如下:

  (一)参保人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 600 元,退休人员 400 元。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二)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三)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0000 元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负担: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自负 30%;

  3.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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