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电动车上牌的条件是什么
导语 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2020年7月1日)购买且已在指定点进行相关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受理条件: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及工信部产品公告
数量限制:1辆机动车只能申请1次。
温馨提示:需交验电动自行车
禁止性要求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机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国家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公安部 2012-09-12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5-01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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