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所得税纳完税证明怎么开?
导语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开具载有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具体开具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第三条规定: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开具载有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适用对象:个人
二、申请条件
(一)自然人已按规定办理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纳税人身份证明
纸质或电子
查验原件
必要
委托协议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委托办理的报送)
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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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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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审查 |
当场办结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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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当场办结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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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自助办税服务机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88523092
电话投诉:0577-12366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