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车船税完税证明如何开具
导语 温州车船税完税证明该如何开具?需到哪里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请看本文的详细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申请条件
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申请
三、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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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审查 |
当场办结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反馈 |
当场办结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办理方式:自动办理、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66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电话查询:0577-88523092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