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后续管理安排(年审、变更、互换、退出、使用、监督)

导语 年审管理: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后续管理安排

  (一)年审管理

  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3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二)变更管理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工商、财产等发生变化,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窗口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变更保障,超过30日未提交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变更保障申请时材料不齐的,在要求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30天内未能补齐的,终止保障资格。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离异或服刑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三)互换管理

  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因就业、身体疾病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可向区住建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申请,待区住建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后,可根据房源情况更换所承租的住房,并相应变更租赁合同。

  (四)退出管理

  保障家庭经年审(或动态核查)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腾退通知次日起三个月内腾退,腾退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退期间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五)使用管理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格收缴。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租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六)监督管理

  1.区公租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对发现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所承租的住房,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所在街道(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给予申请人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温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获取温州公租房政策、申请对象|渠道|房源、摇号信息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