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温州平阳县高中招生录取政策
导语 温州平阳县普通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录取资格等因素,参照考生志愿,由县教育局中招办按平行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温州平阳县高中招生录取政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录取结果唯一性原则
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再录取。
(二)普通高中招生
1.基本办法
普通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录取资格等因素,参照考生志愿,由县教育局中招办按平行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2.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
县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布等因素,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低控线”),经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公布。
3.统招生录取前置条件
⑴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平阳中学)统招生:在我县报考(含在县外市内就读并参加考试但申请回本县录取,下同)的平阳户籍(含外县户籍符合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下同)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2A3B及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⑵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公费统招生:在我县报考的平阳户籍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5B及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⑶民办普通高中自费统招生:在我县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5B及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
4.统招生志愿填报
符合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前置条件且申请参与统招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志愿数不做限制),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志愿填报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5.统招生平行志愿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方式,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在符合前置条件并填报志愿的考生中,先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顺序排序,排序时如遇同分,则以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从高到低排序,再则以语文数学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则以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语、数两科中单科分数高的一科)从高到低排序,再后以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录取顺序排定后,依据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
6.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招收办法经县教育局核准后另行发文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考生在报考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时,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中相应的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项目必须达到A等。
7.平阳中学、浙鳌高级中学学术高中建设联合自主招生分别招收160名、100名,具体招收办法另行制定。
8.平阳中学将按省、市有关规定招收定向生320名,具体招收办法另行发文。
9.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⑴民办普通高中县内自主招生按核定的计划数由学校在县教育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县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在我县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5B及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低控线及以上,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
⑵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域招生,须在学校申报基础上,经县教育局核准,报市教育局根据各地学位资源情况、生源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跨县域招生的计划数量严格控制,录取工作在我县志愿填报截止日开始。县内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招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可面向全市范围招生。对于存在违规提前“掐尖”招生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统筹招生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跨县招生对象为在市内县外报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5B及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生源地及我县低控线及以上,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
10.已经县教育局中招办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县教育局中招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准考证、分数卡和户籍证明按时到校报名注册,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简称“中本一体化”)教育、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
2.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中本一体化教育和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由温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前择优录取(中本一体化学前教育专业、学前教育大专班需结合专业术科考试成绩)。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志愿填报时间及录取办法由温州市教育局另行发文公布。
3.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须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报名登记,从成绩公布的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凭考生录取码择优录取。
4.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其他中专类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我县教育局。
(四)其他事项
1.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相关规定
2021年在平阳就读且在平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外县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学生及家长申请,填写《平阳县2021年外县户籍考生享受平阳户籍同等待遇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可享受平阳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⑴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①具有平阳初中连续三年完整的学习经历(以电子学籍记载为准);②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21年5月底);③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平阳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21年5月底)。
⑵按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的30条意见》(平委发〔2018〕43号)文件引进的人才、浙商温商回归人员、高层次人才子女。
⑶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子女或台湾省籍考生。
2.外县户籍考生在本县借考规定
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并要求在我县报考录取的外县户籍(不符合本地户籍同等待遇)的考生须填写《平阳县2021年外县户籍考生只就读自费申请表》。
3.市内县外户籍考生在本县报名考试但回其户籍地录取规定
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并在我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但申请回其户籍地录取的市内县外户籍考生须填写《平阳县2021年外县户籍考生在我县学业水平考试回户籍地录取申请表》。
4.在市外、县域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⑴平阳户籍在市外就读、要求回平阳报考的考生,凭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学区报名,参加我县文化科目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市外回平考生须向报名点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艺术、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等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⑵在温州市外就读学生,未回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根据在外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县外自主招生录取。
⑶平阳户籍在市内县外就读、要求回平阳报考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通用,由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县教育局。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学区填写《2021年平阳户籍在县外市内就读回乡录取申请表》,由学区汇总后于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参与我县普通高中统招录取。
5.县外学校来平招生的规定
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县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县招生,对擅自去县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考生,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县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县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外民办学校来平招生必须经县、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6.控制班额规模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原则上每个年级不少于6个平行班,每班学额不超过45人。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其他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5人以内。各学校要于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报市教育局核准。
7.严肃招生纪律
县教育局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除经核准的跨县特长招生外,公办普通高中不能跨县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招生考试,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将学生学号挂靠在其他学校或让其他学校学生挂靠,不得有无学号学生存在。否则,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取消违规学校和校长三年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减少当年度或下年度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等处罚,并全县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当年度年检定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拒不整改者责令停止招生。
各学区、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做好招生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宣传招生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招生劳务费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评先评优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凡擅自修改或伪造各类证件的,将依法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加分政策
(一)政策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⑴烈士子女;
⑵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⑶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⑷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⑸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⑴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⑵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⑶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⑷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⑸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⑹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4.公安民警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加分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要求执行。
5.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参照现役普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6.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⑵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7.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二)申请加分的考生,根据2021年平阳县中考政策加分事项办理流程相关要求办理,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三)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温教基〔2018〕76)规定,从2021年起,高中招生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获奖类加分政策,学生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 温州本地宝 ,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中考报名】获取中考政策、报名时间|入口|费用、考试安排、总分及各科分数、录取分数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