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温州泰顺县小学初中招生政策与办法
导语 泰顺县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已发布,招生政策与办法,详见正文。
招生政策与办法
2025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按户籍、政策优待生、住宅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房产购房备案合同、房屋产权属集体性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的顺序,采取分类分批招生。特殊群体按照相关政策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结合户籍及取得时间、所购房产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批次,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人数未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在核准范围内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依次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县域补招一次,补招录取方式不变。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缴费后,因放弃而空余的学位不再补录。
已被录取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 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 并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一)施教区学生
1.入学条件:
在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父母拥有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或购房合同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2.相关政策说明
(1)户籍及不动产权证等入学证明材料有效期截至2025年5月31日。
(2)因孤儿领养、父母离异导致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少年),上传民政、法院等部门有效证明原件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3)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及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收件收据为依据报名。
(4)房屋在抵押期间,可凭银行盖章证明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不动产权证明代替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报名。
(5)房屋产权属集体性质等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转让原始材料(转让合同和购票票据)和最近半年(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实际居住有效凭证(户名为父母一方)。
(6)下洪、大安、西旸(含垟溪社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施教区小学毕业生,意愿到县城初中学校就读安排如下:下洪、大安户籍适龄儿童或其施教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学校为泰顺县罗阳二中,西旸(含垟溪社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施教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学校为泰顺县实验中学。
(7)持居留证的适龄华侨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拥有户籍、不动产权证的,可持核实后的相关材料(包括监护人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及公证书等)到监护人所在施教区学校就读。持居留证的适龄华侨儿童(少年)父母或本人拥有不动产权证的,可向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就读。
(8)轻度智力残疾,并具有随班就读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少年),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施教区学校报名(注:学校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名为宜,不超过3人);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证到泰顺县培智实验学校报名;其他类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证到省、市相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县外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程度及学习能力,统筹安排相关学校就读。
(二)特殊群体
1.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我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县外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凭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居住证,县城一年级新生就读学校为泰顺县第三实验小学,七年级新生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其他乡镇选报相应的乡镇学校。
2.父母为环卫工人或菜农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县环卫所、蔬菜协会提供的2025年度职工适龄儿童名单为准。一年级新生就读学校为罗阳镇第二小学,七年级新生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
3.父母在县内务工或经商的县内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务工或经商地址,县城一年级新生就读学校为泰顺县第三实验小学,七年级新生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其他乡镇选报相应的乡镇学校。
务工子女需提供的材料: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其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截至2025年5月31日)及以上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连续半年(截至2025年5月31日)及以上用人单位工资证明。
经商子女需提供的材料: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满半年(截至2025年5月31日)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必须为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有效经营凭证。经商合伙协议不视作招生的依据。
4.非施教区小学毕业生。非县城施教区在县城就读的2025年小学毕业生,凭就读学校电子学籍,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其他乡镇的选报相应的乡镇初中。
5.政策优待生
(1)下列对象经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公示后,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我县公民办学校招生中妥善安排入学。
①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②“飞地”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及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我县ABCDE五个层次人才子女;
③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支援温州市等上级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和援鄂、援沪等市外的医疗队员子女,受县级(不含部门表彰)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④县级及以上劳模、省绿叶奖、省春蚕奖获得者子女;
⑤县级及以上“三名”“三坛”或市级及以上学科骨干(新锐)教师(班主任)子女;
⑥援疆、援藏、援青及援外等干部子女;
⑦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其他需要优先安排的对象子女。
(2)民办学校(含系列学校)正式聘任并在本校实际工作的教职工子女、举办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在本校(民办学校)就读的,及县政府认定的政策或协议承接生在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可照顾本校入学。公办学校正式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子女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可照顾本校入学。
(3)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子女及在我县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子女等,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4)“长幼随学”服务政策。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时,如其中一位儿童(少年)被派位录取,其他未被派位录取的,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并追加相应招生计划数录取;在符合转入条件前提下,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的公办学校就读,实现“长幼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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