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州泰顺县中考高中招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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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原则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泰顺县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我县学业考试,其录取原则是:凡在我县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职业高中类录取。如参加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电子学籍和八、九年级两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2015年起参加普通高中录取,需具备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县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当年5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县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当年5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3.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考生无论被公办还是民办、被普高还是职高,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得再录取。

  4.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3+2高职不得招收该类招生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建立电子学籍。

  5.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学业考试(经批准的提前自主招生已录取的考生除外),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和建立学籍,未参加学业考试者将取消被高中录取和建立电子学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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