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导语 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温州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80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终止妊娠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补贴为70元;
(五)皮下埋植(取出)术,医疗费补贴为120元;
(六)绝育手术,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七)复通手术,医疗费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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