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及时限

导语 温州市区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适用范围为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注册登记上牌并已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一)补助标准

  申请淘汰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实际补助金额根据淘汰时间先后进行计算。

  (二)受理时限

  本次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受理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提前完成淘汰目标数的,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次淘汰补助工作。淘汰工作期限止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根据上级精神要求,可以延续本轮提前淘汰补助工作,延续期间的淘汰补助基准金额不得高于原标准。

  (三)发放原则

  补助资金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根据财政资金额度及到位情况,按照材料提交审核通过顺序发放补助,超过淘汰补助时间的淘汰车辆不享受淘汰补助政策。

  (四)其他说明

  1.车主: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所有人;

  2.使用年限的计算: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

  3.车辆注册地的认定: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行政区域为准。2023年4月3日(不含)前登记地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区域内的车辆,2023年4月3日(含)起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变更后淘汰的,由截至2023年4月2日24时车辆信息的登记所在地给予补助;

  4.争议分歧: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年限、注册地等情形的,以对应责任部门审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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