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温州市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细则(条件+流程)
导语 温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支付首付款提取:
温州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办法
一、定义解释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首付款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将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开企业指定对公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支付首付款提取:
(一)申请人应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取须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有关规定。
三、提取额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温州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
(四)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或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并出示供房开企业查验;
(二)申请人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
(三)房开企业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四)房开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五)申请人携带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首付款提取;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协调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相关事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转入房开企业指定对公账户。
六、合同备案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针对资金监管账户入账凭证要求如下:(一)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且公积金全额覆盖首付款的,凭《承诺书》办理,不再要求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二)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的,使用公积金支付部分凭《承诺书》办理,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仍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入账凭证办理。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购房人与房开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办理退房手续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开企业已全额退还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证明。
七、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不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原因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三)缴存职工、房开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对涉嫌骗提套取的职工和房开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自筹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
(五)公积金、住建、房企、银行,建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到账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资金运转情况。
>>>附件:温州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