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横阳之江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 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全年除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外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苍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本县建成区,具体范围为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横阳之江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 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

  二、上述区域内,全年除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外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在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五、各机关单位、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577-64766119。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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