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如何申请?

导语 为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近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

  为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近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开展的困难救助活动。

  《办法》所称的困难救助,是指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由救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该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坚持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家庭可以提供一次救助。

  一、困难救助的申请条件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

  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其他特殊情形等。

  困难救助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

  二、困难救助的办理

  01、告知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受理本次交通事故诉讼的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本办法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02、申请

  当事人需要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办案机关提交《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确有困难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办案机关记录在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材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银行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受害人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或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

  4.受害人家庭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出具的其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03、审定

  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属于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商议审定,商议过程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04、反馈

  办案机关经审定予以救助的,应当及时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案机关经审定不予救助的,应当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05、发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一次性或者按照约定分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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