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温州平阳县腾蛟镇春节期间烟花燃放规定

导语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

  关于腾蛟镇春节期间烟花燃放的注意事项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腾蛟镇2025年春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销售点

  除正规长期、临时销售点外,腾蛟镇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孔明灯、钢丝棉等;

  (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三)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4.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温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查看温州燃售烟花爆竹规定,查看禁燃售区范围及时间、对违规燃放行为举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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