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申请户籍条件
导语 申请公租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申请户籍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1.私有住房(含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经备案的期房,其他实际拥有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按份额拥有的房屋纳入核定范围。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按市场价租赁政府或国企的房源除外。
3.被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若为无房户安置家庭的,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前,该安置房不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4.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房屋重建或解危后重新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温州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申请家庭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主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人数。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三)收入条件
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上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上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每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车辆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含)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不含税>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车辆价格超12万元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1.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2.车辆注销的;3.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五)工商条件
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含)。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1.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的;2.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的;3.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丧偶、单身未婚(含未婚生子)且年满35周岁的、成年孤儿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同一户口中有多个自然家庭(含离异)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离异家庭,其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以生效的离婚协议或司法文书确认的归属方为准,未注明或者无相应协议、文书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来确定。
(四)未成年且其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作为主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明,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明或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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