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温州鹿城区公租房申请住房条件
导语 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2025温州鹿城区公租房申请住房条件
申请条件——住房条件
>>>温州公租房
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1.私有住房(含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经备案的期房,其他实际拥有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按份额拥有的房屋纳入核定范围。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按市场价租赁政府或国企的房源除外。
3.被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若为无房户安置家庭的,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前,该安置房不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4.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房屋重建或解危后重新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温州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申请家庭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主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人数。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